一级建造师是指通过考试获得《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考试依据文件 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 二、报考条件 凡遵守全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六)、符合以上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⑴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⑵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3、考试科目 《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四、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